1月22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潘某文、潘某李两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1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潘某文、潘某李以及潘某强、潘某伟、廖某、潘某军、潘某毅(后五人另案处理)、杨某、潘某(后二人已判刑)等聚集在城厢镇江滨路风雨桥的河堤处,均戴上口罩、长舌帽,持杀猪尖刀,由潘某强进行分工后即到正在营业的“杨柳岸茶行”内打砸。事后,潘某强通过微信转账8000元钱给廖某,由廖某分发给参与打砸的人员。经鉴定,“杨柳岸茶行”被损坏的物品价值为1620元。
无独有偶,在2017年12月28日凌晨1时许,潘某伟在武鸣区城厢镇某地嫖娼。在嫖娼5分钟后,卖淫女不愿继续提供服务,潘某伟为泄愤,即持弹簧刀追打店老板。坐在车上等潘某伟的被告人潘某文及潘某强、廖某见状,即各持一把菜刀参与追打。店老板在逃跑中摔倒被潘某伟等人追到,并被潘某伟等人殴打至头部流血,被迫退出100元钱给潘某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文、潘某李在公共场所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文、潘某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宣读了起诉书,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本案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案件将择期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