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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有一种无奈叫“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8-02 08:59:59 打印 字号: | |
  很多当事人想当然地以为,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了,

就可以顺利按程序

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

而当法院已经穷尽手段反复查找,

依然无法找到任何财产线索...

无法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时,

就认为这是法院工作不力。

无法执行到位法官心里也倍感无奈,

之所以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

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

执行难 与 执行不能

法院执行的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二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

执 行 难

指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情形,例如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控困难,或者被执行人下落不明难以找到,或者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展开等等。

执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后一类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这样说有点懵...?

没关系,看看下面几个小案例~

案例1

#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 客观上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5年11月,潘某驾驶货车途径某村口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徐某发生碰撞,徐某受伤严重被送往医院,然抢救无效死亡。法院判处潘某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48万余元。

被害人家属在2017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潘某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发现潘某仅有一幢破旧的农村住房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妻已离家出走,家中有未成年小孩需要供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执行干警确实“执行不能”!

案例2

# 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不明 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王某与陈某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法院判决陈某、向某返还欠款50万元及利息给王某。后因陈某、向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想法院申请执行该案件,但是执行过程中未能找到陈某、向某下落。随后,法院通过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三水区的金融、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查询到陈某除名下有一辆小轿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法院第一时间将该车进行登记查封,同时发布车辆悬赏公告,结果还是未能发现该车辆线索。最后,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

以上案件受各种客观条件的影响,

如: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通过查银行及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

都无法查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有的被执行人根本没有什么生活来源等情况,

案件就处于“执行不能”状态。

法官提醒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抓老赖,

发布悬赏公告,

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执行干警们

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说到这,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

理性看待执行工作。

真心希望大家能够对法院执行工作

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