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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公开宣判罗某等11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作者:黄品雁  发布时间:2018-12-27 15:58:54 打印 字号: | |
  12月27日上午9时30分,我院对宁武镇唐村村罗某、李某等11名被告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2015年以来,被告人罗某、梁某等人为了向在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承包土地种植香蕉的外来老板钟某、关某、文某、文某某等人索要钱财,就与时任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被告人李某商量,李某就召集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村民代表开会,会议决定维修村里从李柏壮家路口往岜山屯约4.5公里的机耕路,修路费由沿路有田的农户和土地承包老板承担。会后,李某等人向承包土地的外来老板发出了每亩收取50元修路费的倡议书。2015年7月初,由于这些外地老板没有人主动交钱,罗某、李某、梁某就召集被告人马某敏、潘某华、潘某付、马某方、李某东、陆某、马某仕、马某贵等人在罗某家中开会,讨论如何收取“修路费”的问题,会议决定第二天由李某、梁某、马某敏等人分别带人到外来老板即被害人钟某、关某、文某、文某某等人处收取“修路费”。但几天之后,仍然没有老板愿意交钱,罗某再次组织李某、梁某等人去砍伐外地老板的香蕉树。以被告人罗某、李某为首,以梁某、马某敏等人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纠集在一起,采取非法手段,在武鸣区宁武镇唐村村实施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李某等11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非法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共计29000元,数额较大;同时还指使、放任或者纵容同伙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法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罗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