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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鸣公、检、法共同出台打击拒执罪意见
作者:王攀  发布时间:2018-11-30 14:57:46 打印 字号: | |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作出的一项庄严承诺,打击“拒执罪”是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力法宝。近期,我院就与武鸣区检察院、南宁市公安局武鸣分局共同出台了《关于联合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拒执罪”的立案标准和证据认定标准达成了一致意见。

“拒执罪”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简称,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武鸣公、检、法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认真研讨,一致认为:具有财产履行能力、行为履行能力和通过劳动取得收入逐步清偿债务能力的义务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即可达到“拒执罪”的立案标准: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意见》还对“隐匿、转移财产”的证据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包括:

(一)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有房产、车辆的;

(二)银行账户有大额收入、支出的;

(三)新建、翻建、装修房屋的;

(四)为子女进行婚嫁,花费、赠送大量礼金的;

(五)替他人偿还贷款和欠款的;

(六)转移、变卖、赠送财产的;

(七)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

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以来,我院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积极配合下,共司法拘留56人,其中以“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6件6人。武鸣公、检、法三部门本次联合出台的《意见》将为今后开展打击“拒执罪”活动奠定坚实基础,为我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提供有力保障,为武鸣区城市诚信建设发挥应尽之力。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韦羿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