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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人因毁坏财物寻衅滋事在我院受审
作者:梁丹  发布时间:2018-11-29 16:20:59 打印 字号: | |
  11月29日上午9时,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卢辉等17名被告涉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1月28日上午,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镇南村波仙屯村民在本屯土地庙举行祭祀活动。在此过程中,有村民提出组织人员去到其认为与镇南村定测屯有纠纷的“方力”岭(地名)毁坏定测屯种植的农作物,卢辉等17名被告为发泄对定测屯村民的不满,各持镰刀、柴刀、锄头、棍棒等工具伙同本屯村民一同前往“方力”岭,任意砍打、踩踏定测屯村民种植在“方力”岭的砂糖橘、皇帝橘、沃柑等果树。

  期间,波仙屯村民将前来阻止的被害人邓志斌、邓生业打伤。后经邓志团报警,双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和南宁市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劝阻停止毁坏果树,但卢辉等人拒不听从劝阻,并继续毁坏果树。最终,邓志团、邓志斌、邓生业等22户村民种植的约20亩共计904棵果树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坏的果树价值人民币94491元。

  2、2013年1月上旬某日,被害人曾庆欢持有的一辆车牌号为桂AQ2012延龙牌小型汽车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镇南村波仙屯被村民违法扣留。期间,曾庆欢多次与村民沟通放行,村民以该车疑似盗牛车辆为由拒不放行。同月13日,被告人李鹏其、李兴革伙同其他村民持棍棒打砸车辆,并将车辆轮胎、音响等物品拆除。经鉴定,车辆被毁坏价值为7700元。

  3、2012年4月11日16时,被害人黄利勤与卢万年在南宁市武鸣区双桥镇镇南小学产生矛盾,被告人卢辉、卢峰年闻讯后便伙同卢培帅、李庆如持锄头、棍棒闯入镇南小学教室内,将躲藏的黄利勤以及在旁边劝阻的镇南小学罗培飞打伤。经鉴定,黄利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卢辉等17名被告为发泄情绪,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畔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辉、卢峰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鹏其、李兴革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鹏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时年龄不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卢辉、卢峰年、李兴革、李鹏其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对卢辉等17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对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表达了意见。卢辉等17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鉴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