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案件当事人对本院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不服,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且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生效六个月内提出的再审申请,由本院有关部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
二、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本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不服,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提出申诉的,本院依法受理、依法审查并作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三、行政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以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且在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六个月内提出的再审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条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