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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论坛】子女离婚时,父母出资首付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尚未登记咋办?
作者:王攀  发布时间:2018-09-29 09:33:0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A是家里的独生女,父母为了让其婚后过上幸福生活,在A登记结婚后以A的名义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A与B结婚后不久,B就移情别恋,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但A父母出资首付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二人也未开始支付剩余房款,双方就该房产的权属处理争论不休。

【大家讨论】本案房屋所有权尚未登记,《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买方尚未取得所有权,其享有的仅是一种债权,即请求卖方按照合同建好房屋并转移所有权于买方的权利。此时AB起诉至法院,经释明后仍坚持要求分割房屋所有权的,将面临被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第1款规定驳回的风险。

本文重点要讨论的是将来取得所有权后该如何处理,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既然父母以A的名义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就应视为是父母对A个人的赠与,虽然商品房所有权尚未办理登记,但A已取得债权,待登记条件成熟时,可获得该债权的转化物----房屋所有权。B既未支付过首付,也未支付过剩余房款,不享有任何份额,无权请求分割;

观点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诸多著作中均表示此条款规定只适用于婚后一方父母全额出资的情形,不适用于部分出资。本案A的父母仅支付了首付,且是以A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即A的父母并非购房者,不能取得房屋预期的所有权,自然也就无权决定将房屋赠与A。

虽然《商品房预售合同》是A父母代签,但合同载明的购房者是A,合同签订于婚后,在婚姻内部,推定B为共同购房者,除非购房款系A婚前个人财产。因此,A的父母在出资首付时是赠与给谁就至关重要,其出资时必须明确说明,如未明确仅赠与给A,则视为对AB的共同赠与,既然B享有首付的份额,登记后也就能取得所有权,有权请求分割。

本文仅供学术讨论,你同意哪种观点?希望本文能引发你的思考。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韦羿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