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第18条规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条款的意思很容易理解,但现实往往要复杂得多,如果出现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形态变化和收益,所有权归属该如何判断呢?小编和你一起分析。
一、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形态变化的所有权归属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形态变化很容易理解,如小张婚前有80万元存款,婚后拿出60万在镇上全额付款买了一套房,所有权登记在小张名下,60万存款变成一套房屋,就属于财产形态的变化。如果小张不幸离婚,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谁呢?
有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17条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性收益,无论婚姻当事人投入是自己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所得收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自己婚前财产购房,属于投资经营行为,导致财产的存在形式发生了变化,故所有权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变化,房屋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此观点明显不利于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利于财富的流转,也使得人们为了保有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敢正常使用,不符合现代民事立法鼓励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鼓励正常的财产流转的基本精神。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其个人的劳动所得,理应获得相应的法律保护,小张用自己婚前的60万存款购房,仅仅是改变了财产的形态,不能因此就认为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了变化。
二、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所有权归属
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归小张,但房屋的增值归谁呢?此时就需要考究《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所规定的“收益”的含义了,就小张所购买的房屋而言,收益一般包括租金和增值。
首先说租金,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法定孳息,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认为租金归小张个人所有,租金与银行存款不同,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等义务,租金的获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和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靠房租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属于共同财产,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但离婚时能否主张分割房屋的增值部分呢?一般而言,增值包括自然增值(也称被动增值)和主动增值。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是因为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产生,与夫妻双方的协作劳动、努力或管理等并无关联,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如果物的价格提升是基于人为努力而产生的,应当属于主动增值,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对于小张用婚前财产婚后购买房屋所带来的收益,需要区分是投资购房还是家庭居住,如果小张买房是为了投资经营,比如为了炒房,因其婚后不断的买进卖出房产,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得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较公平。如何判断购房是否是为了投资,就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相关购房政策进行判断。
但如果该房产是小张的唯一住房,且至双方离婚时,该房屋并未出售,就无经营性收益可言,退而言之,假如小张离婚时将该唯一房产转让,因其购房并非为了投资,即使因房价上涨的市场因素而获利丰厚,该收益也属于自然增值,归小张个人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装修、修缮行为,与房价上涨并无关联,小张的爱人不能因此主张分割房屋的增值收益。
婚姻很简单,一纸即可成立,婚姻也很复杂,牵涉的关系千丝万缕,寥寥几字,无以言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你认为对吗?欢迎加入讨论。
思考题:
甲、乙夫妻的下列哪一项婚后增值或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
A.甲婚后所得工资及奖金
B.乙婚前购买的1套房屋升值了50万元
C.甲用婚前的10万元婚后投资股市,得利5万元
D.乙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