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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讨薪倍艰难 有效防范很必要
作者:孙克  发布时间:2018-03-20 15:36: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农民工熊某、龙某、韦某等6人诉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该案因被告张某在本地无固定住所,相关法律文书经寄送无人签收,需公告送达等原因,使6名原告讨薪之路更显艰难。法官提醒广大农民工朋友:在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时,要为日后一旦发生劳动报酬纠纷维权做好事先有效防范。

  该起劳动报酬纠纷系列案源于2017年3月,原告熊某、龙某、韦某等6人与被告张某签订《香蕉地管理协议书》,6名原告按协议书管理被告张某承包的香蕉地,从事抽水、下肥、打农药、抹花、除草等工作。双方约定待香蕉当年收获卖出后按合同约定向6名原告支付劳动报酬。2017年9月至10月,张某卖出全部香蕉后仅支付了6名原告部分劳动报酬,并分别给6人出具一张欠条,承诺10月25日前付清剩余劳动报酬。后被告未按承诺付清剩余劳动报酬,连人也找不到了,6位农民工遂起诉到法院追索劳动报酬。

  由于被告张某不是广西人,其在本地也无固定住所,相关法律文书寄送到其身份证显示的户籍所在地并无人签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须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到期后案件才能开庭,这就导致了案件审理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

  法官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与用工方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时,要为日后一旦发生劳动报酬纠纷维权做好事先有效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7条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广大农民朋友可以在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中增加解决争议条款,根据有利本方日后维权原则在该条款中确定争议解决途径、争议解决法院、发生纠纷起诉时法院向双方送达法律文书的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等内容,一旦发生纠纷或用工方违约跑路,作为受害方的农民工朋友可以就近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里建法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