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侮辱他人并拍摄、传播视频 武鸣几女子犯侮辱罪获刑
作者:陈景  发布时间:2018-03-01 16:41: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侮辱他人并拍摄、传播视频而被判处侮辱罪的案件。

  2016年5月某日,被告人曾某某因怀疑马某某与其丈夫“有暧昧”而与被告人陆某某、黄某某等人来到马某某工作地点找其理论。期间,曾某某、陆某某、黄某某三人分别使用肢体、物品对马某某进行侮辱、打砸,在旁的黄某、杨某、李某、杨某某等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用手机对侮辱的过程进行拍摄。事件发生后没多久,马某某被殴打、辱骂的视频即被上传到网络,并在“土豆网”、“优酷网”、“腾讯网”等网站广泛传播,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超过5000次。

  我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提出犯意,对马某某实施辱骂、殴打行为,指使他人拍摄视频,并故意将视频传播出去,黄某某、陆某某积极参与,帮助曾某某殴打他人,上述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黄某、杨某虽然无殴打行为,但在曾某某的指使下,对现场进行了长时间的录像,其中一个视频事后也被上传到网络,使得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对此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李某、杨某某尽管也在现场围观、拍摄,但从二被告人与当事人的亲疏关系、主观心态、犯意联络及参与程度等方面综合分析,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二被告人有罪。

  综上,法院作出曾某某、陆某某、黄某某、黄某、杨某犯侮辱罪,分别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的有罪判决,同时宣告李某、杨某某无罪。

  法官提醒:现如今信息科技网络日趋发达,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人们弹指间就能将自己手上的图片、视频通过网络扩散出去。但切忌一时兴起或追求刺激而将侵犯他人权利的文字、图片、视频进行肆无忌惮地传播,这种“网络暴力”行为实际上构成了犯罪。
来源:未审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