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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主动离职后向原单位索赔20万元经济补偿被驳回
作者:马冰媛  发布时间:2018-02-01 16:23:11 打印 字号: | |
  原告主动提出辞职后,却向单位主张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得到支持呢?日前,我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从2008年3月起,原告冼某某到被告南宁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厂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一直未为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16年4月原告提出辞职,同年7月3日被告同意了其辞职,并于当晚为原告及其爱人聚餐送行,双方自次日起终止劳动关系。2016年11月29日,原告向武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武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原告的申请。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我院。原告认为,被告一直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原告被迫离职,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我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冼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对于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应从原告的离职原因进行考量。原告2008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已历时多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辞职前曾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遭到了拒绝,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以此作为离职的理由。2016年7月3日,被告还为原告及其妻子举行离职聚餐送行来看,双方是在一种友好的关系下终止劳动关系,如果原告及其妻子是以归咎于被告的原因离职,从常理上来说公司不会欢送其离职。2016年7月5日,被告通过《现金支出证明单》结算了原告的工资,上面注明原告“离职”,原告爱人签字认可并领取了工资,也可以证明原告并非因被告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辞职。综上,法院认为原告辞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