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定,报废的车辆是禁止上路的,但总有人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出行。而这样的报废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就要承担一定范围的责任。1月10日,武鸣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韦甲就因驾驶的是报废的摩托车,被确认承担此次事故40%的责任。
2015年11月,韦甲驾驶一辆已达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在210国道上行驶,韦乙驾驶一辆小轿车在韦甲前方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900KM 550m处时,韦乙驾车掉头改道,与正常行驶的韦甲的摩托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了韦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武鸣区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韦乙驾驶机动车掉头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过错作用相对较大,负事故主要责任;韦甲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过错作用相对较小,负事故次要责任。
韦乙的车辆在中国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支付韦甲的医疗费6000元后便不再支付余款。2017年8月,韦甲将韦乙及中国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自己的医疗费、手机损坏赔偿费等各项损失50421.82元的60%,减掉已付的6000元,尚需补偿25253.90元。
庭审中,法官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韦甲承担40%的责任,被告韦乙及保险公司承担60%的责任。原、被告在法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中国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韦甲的各项损失25000元,此后原、被告双方不能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任何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