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韦某的女儿和女婿生育了两个孩子后外出务工,将孩子交给了韦某照顾。后因孩子的上学问题,韦某搬到了女儿女婿家中,与女儿一家共同生活方便照看外孙。近期,老太却将女儿古某和女婿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支付其8年多来照看外孙的劳务费20万余元(按照南宁市保姆劳务费均价2000元每月)。近日,我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庭审中,被告古某辩称:当年确实和韦某口头约定了照看孩子的生活费和辛苦费,但没有韦某主张的那么多,而是每月支付500元作为孩子的生活费,如遇到节日会多给一些。古某认为韦某诉请的劳务费过多,她只愿意每月再增加支付100元的生活费。
被告李某辩称:韦某是出于对孩子的喜爱而照顾孩子,且自己并没有委托原告照顾小孩,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而自己也已按月支付了孩子的生活费。
韦某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的证言。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务关系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由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原告韦某系被告古某之母,自愿帮女儿女婿照看外孙,后与外孙一起到南宁与女儿女婿共同生活,继续照看外孙,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原告韦某要求两被告支付劳务费,应当对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负举证责任。现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没有就抚养小孩每个月给多少钱以及原告在抚养小孩上应承担的义务达成明确约定,两被告也没有共同与原告达成劳务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两被告与原告没有形成事实劳务关系。三个证人的证言均来源于原告韦某与被告古某口述,证人陈述与原告自述存在矛盾,被告李某不予认可,故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被告古某与原告韦某系母女关系,被告古某的自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形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原告韦某未能举证证明与两被告形成劳务关系,故对韦某要求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我院一审判决驳回韦某主张劳务费的诉讼请求。
帮助女儿女婿照看小孩并不是老人的义务,但是帮忙照看并不代表一定形成劳务关系。如今年轻人工作生活的压力都很大,家里有老人能帮忙照看小孩是一种福分,年轻人应该好好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