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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欠债拘禁他人 追债不成反赔两万
作者:孙克、李曼娜  发布时间:2017-12-01 14:36:30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公开宣判一起因追债而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7年2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因被害人韦某之前向其借款2000元未归还,而邀被告人刘某等三人上门追债。刘某驾驶小轿车载李某等三人到南宁市武鸣区某麻将店门口,将在此的韦某强行拉上车,押到武鸣城郊附近某果园进行殴打。韦某逃跑时摔倒,又被李某等人抓住并威胁筹钱还债。其后,李某等四人将韦某拉到武鸣区某酒店开房,继续威胁追款讨债。同日21时许,刘某将韦某胁迫至武鸣区某银行自动柜员机取款5000元后才将韦某放走。扣押、拘禁期间,李某等人致韦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腓骨骨折。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刘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韦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韦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0元,取得了韦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为索取债务,采取暴力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法院结合两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情节和归案后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的谅解等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本无可厚非,但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手段也必须合法,否则,适得其反,害人害己。
来源:研究室、刑庭
责任编辑:韦羿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