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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仲裁条款的合同纠纷是否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作者:韦瑞侠  发布时间:2017-10-30 15:13:05 打印 字号: | |
  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一些签订的合同里约定有仲裁条款,一般是约定在合同双方产生纠纷时,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那么一旦产生纠纷,是按照合同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呢,还是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呢?我院近期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原告黄某诉称: 2015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后原告发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客户预算书价格严重违反当初承诺的价格,还增加了许多原告不知情、不合理的费用。为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承诺收费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某装饰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中,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有仲裁条款,依照合同约定,双方的争议应通过被告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即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审查】

我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产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鉴于乙方即被告所在地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该约定应当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原告黄某应当根据仲裁条款,向南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应予驳回。综上所述,我院依法裁定驳回原告黄某的起诉。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是否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双方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某装饰公司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合同约定仲裁条款为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所以,本案如果某装饰公司没有提出异议,法院是应当继续审理的。

另外,本案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如果乙方所在地有几个仲裁机构,那么仲裁条款无效,当事人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的,而该案乙方所在地南宁市只有一个仲裁委员会,即南宁市仲裁委员会,该约定应当认定是明确的,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来源:里建法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