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一男子伙同他人组成“偷猪团”,先后在陆斡镇、双桥镇、太平镇和华侨投资区作案五起,盗走生猪27头。近日,我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同时责令其退赔各被害人合计29680元。
2010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伙同李某、李某某、韦某(均已经判决)到武鸣县陆斡镇某村屯,由黄某驾驶面包车接应,盗走被害人潘某猪栏中的5头生猪,盗后去到南宁市大沙田销赃,获款3000元平分挥霍。经鉴定,涉案生猪价值人民币5950元。
此次作案得手之后,黄某又伙同李某等人以同样手段在2010年11月21日、12月23日、2011年1月6日、1月8日凌晨,先后窜到武鸣县陆斡镇、双桥镇、太平镇和南宁华侨投资区作案4起,共盗走生猪22头,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30030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负责驾车接应盗窃生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其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之直接动手盗窃生猪的同案犯相对较小,可认定为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该事实。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事实情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