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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搭人致事故 劝君酒后莫开车
作者:韦瑞侠  发布时间:2017-09-18 16:02:16 打印 字号: | |
  被告覃某在醉酒后还开车搭载受害人磨某,岂料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磨某死亡,覃某被磨某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我院对该起案件作出判决,覃某需承担13万多元的赔偿。

  2016年4月25日,覃某与磨某均醉酒后,由无驾驶证的覃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磨某沿214省道行驶,同样没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卢某驾驶小轿车与覃某对向行驶。双方行驶至214省道30KM 500M处时,覃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覃某受伤,磨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卢某驾驶的小轿车未投保交强险,覃某驾驶的无号牌摩托车没有车辆登记记录,未投保交强险。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覃某、卢某驾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受害人磨某死亡,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为覃某无证、醉酒驾车,在事故中作用较大,卢某无证、超速行驶,在事故中作用较小,覃某、卢某分别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受害人磨某乘坐醉酒人驾驶的车辆,因此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合各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确定覃某负担60%的赔偿责任,卢某负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30%由受害人自负其责。

  我院最后判决卢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磨某父母12万元,不足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卢某按10%赔偿,合计14万余元。覃某赔偿原告磨某父母13万余元。

  生命已逝,留给受害人家属的是无尽的悲痛。法官奉劝各位司机: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安全驾驶,利人利己。
来源:里建法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