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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被堵有家不能回 邻居起纠纷对簿公堂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7-08-04 15:53:29 打印 字号: | |
  葛某离家外出几年,家中的老宅便再也进不去了,原来是邻居韦某在葛某家的周围建起了房,把通往他家的通道圈围了起来,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葛某将邻居韦某起诉到了法院。8月4日,我院陆斡法庭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韦某停止侵害,并开出一条通道给原告葛某通行。

  葛某是南宁市武鸣区某镇村民,1985年在村里建起了住房。最近几年,葛某在村外有了住房,全家便从村里搬了出来,一家人很少回家。2013年8月,葛某想回村中老宅,发现原来的路已经没有了,自己怎么也进不了家。

  原来在2012年,葛某的邻居韦某在葛某家北面的外出通道上建起了一个厨房,尔后又在西面的通道上建起了一个卫生间,然后建起围墙把自己的房屋、厨房及卫生间围了起来,隔断了葛某家原来的通道。葛某的房屋便被韦某家的围墙孤立了起来,成了一座孤城。

  葛某多次找韦某协商,韦某均不予理睬。之后,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出面主持双方调解,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无奈之下,葛某便将韦某告上法院,要求韦某停止侵害,拆除其建在通道上的小瓦房便于自己通行。

  庭审中,被告韦某辩称,其所建房屋的位置原来就是没有通道的,而通往原告葛某家原先有多条通道,如今原告不走原来的通道,偏要求被告拆除厨房开辟通道,被告不同意。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被告韦某建成现在的房屋后,造成原告葛某通行困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通行的权利法院予以支持,但应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进行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韦某停止侵害,并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房屋与原告葛某屋交接处开立一条宽0.9米、长8.95米的通道供原告通行。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