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南宁市武鸣区一名男子在看到银行ATM机里有未拔出的银行卡时,抑制不住贪念走上了犯罪之路。近日,该名男子谢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我院判刑。
2017年3月24日,覃某某在南宁市武鸣区某个超市旁的银行ATM机取款,领款后到超市去购物。在进入超市一段时间后,覃某某的手机陆续收到几条银行发来的信息,信息显示覃某某银行卡里的存款正在不断被领取。覃某某大惊失色,赶紧翻找刚刚用于取款的那张银行卡,却怎么也没找到,她顿时想起刚才取完款后,自己并没有将银行卡从ATM机里拔出。覃某某急忙返回ATM机处查看,此时银行卡已不翼而飞。经过核对,覃某某的银行卡一共被取走了1.5万元,覃某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在调取监控调查后,公安机关于次日将被告人谢某抓获,谢某称:当日他正准备在覃某某取钱的ATM机处取钱,发现了覃某某遗忘在ATM机子里的银行卡,一时贪念尝试领取1000元,成功后,谢某又继续取钱,共分8次取走了1.5万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谢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能自行到案并能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是初犯、偶犯,且已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至于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谢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