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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脱离管教 被予收监后悔莫及
作者:黄品雁  发布时间:2017-07-10 16:50:42 打印 字号: | |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能服从社区矫正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但如果对缓刑考验制度置若罔闻、懈怠脱管,那就只能在班房内后悔莫及了。近日,我院对一名罪犯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拘役四个月的裁定。

  2017年1月18日,罪犯李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我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李某自2017年3月10日到武鸣区司法局报到登记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司法所报到,也未参加武鸣区司法局举行的新服刑人员入矫宣告,经多次电话督促、家访催促,同年4月26日才到城厢司法所接受问话。在矫正期间也从未参加过日常报到、社区服务、提交思想汇报等活动,先后被武鸣区司法局书面警告三次,仍不改正。

  根据上述情况,武鸣区司法局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李某的缓刑。

  我院对该撤销缓刑建议进行了审理,认为武鸣区司法局建议撤销缓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李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第(一)、(二)项、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缓刑刑罚,对罪犯李某收监执行原判决拘役四个月。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