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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占鹊巢 “老赖”遭强制搬家
作者:徐润华  发布时间:2017-06-29 16:27:55 打印 字号: | |
  • 集合即将出发开展强制执行行动的干警。
  • 对房屋内的物品进行登记后采取搬离措施。
  • 搬离物品
  6月29日上午,我院对一起财产侵权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危某某、黄某莲被强制腾迁出讼争房屋,该房屋已交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讼争的房屋位于武鸣区城厢镇。1987年前,武鸣区城厢镇东门生产队将位于城厢镇解放街xx号的集体地块按政策安排给本队黄某某户作宅基地使用。1988年12月黄某某去世后,该地由其养子即申请执行人黄某桂继承。后黄某桂自行筹资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二层楼房居住。

  1994年6月,黄某桂向武鸣房地产管理所申办该房的房屋产权登记。同年6月2日,经协商,被执行人危某某和黄某莲以黄某桂的名义向武鸣工商局申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讼争房经营机动车配件零售,经营期限至1998年6月1日止。之后,被执行人即用讼争房一楼经营机动车配件零售,用二楼房屋居住。

  1996年11月30日,武鸣房管所核发讼争房的房屋产权证给黄某桂。1998年3月24日,武鸣土地规划管理局向黄某桂核发了讼争房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执行人的经营期限届满后,黄某桂注销了机动车配件店的营业执照,并要求被执行人退出讼争房,遭到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2007年4月11日,黄某桂诉至我院,请求法院责令被执行人退出讼争房。2008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危某某和黄某莲停止对讼争房所有权的侵害,将该房返还给黄某桂,并恢复该房屋原状。

  判决生效后,危某某和黄某莲仍拒绝退出房屋,黄某桂遂于2009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邀请城厢镇司法所及新兴社区的工作人员和执法监督员一同展开强制执行工作,但由于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强,执行干警做了法律解释工作后仍然不配合执行,法院只能暂时中止该案的执行。

  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经过多次审委会讨论同意,决定恢复该案的执行程序,于6月29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危某某和黄某莲采取强制搬离措施。

  当天,我院联合城区公安局应急大队,出动法警、执行干警及应急队员等近60人参与此次行动,并邀请执法监督员、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到场监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为确保安全有序,执行工作组自当日上午9时起在该房屋周围设置了警戒线。之后,按照法定程序对现场障碍物进行清除,对被执行人危某某和黄某莲非法占用房屋内的物品仔细清点记录并摄像存档,同时组织工作人员打包装车、对物品先予保管,通知被执行人限期领取物品。被执行人的物品均搬离房屋后,讼争房屋现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桂使用。

  据悉,我院为确保此次强制执行行动顺利完成,于6月27日召开执行协调会,成立执行工作小组,对执行行动的各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使得当天各岗位工作井然有序,腾迁行动获得了圆满成功。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