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都说:冲动是魔鬼,遇事需冷静。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苏某只因到景区游玩时与景区保安发生口角,便冲动地呼朋唤友对保安实施殴打致轻微伤,最终参与殴打的苏某等两人均被判处刑罚。
2017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苏某驾车想要进入南宁市武鸣区某景区。因其未购买门票也未出示身份证件故受到景区保安阻拦,苏某因此心生不满。当日晚上,被告人苏某和苏某某一同喝酒时,苏某提及被景区保安阻拦一事,遂叫苏某某一同前去殴打报复景区保安,同时苏某还通知了另外三人一同去帮忙。2017年2月11日凌晨1时40分,苏某、苏某某去到该景区的保安宿舍,逐一踹门进入保安宿舍。苏某某持砍刀砍伤被害人曹某左手手指,苏某持钢管打伤被害人郑某手臂。经鉴定,曹某、郑某身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苏某、苏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苏某、苏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曹某、郑某各6000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苏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苏某某均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均应当按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苏某某能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苏某某已经自愿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对二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决定适用缓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以寻衅滋事罪给予苏某两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