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怎么也想不到,只因为在路边停车几分钟,就酿成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自己也因此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费用。近日,我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韦某赔偿两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16年4月5日凌晨1时许,韦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从马山县沿210国道往南宁市武鸣区方向行驶,车上载着妻子。当车辆行驶至武鸣区陆斡镇苞桥路段时,韦某的妻子想下车方便,韦某便打亮右转向灯,将车辆靠右停下,让妻子下车。
韦某的多功能拖拉机年检和保险均已过期,其没有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并擅自加装了后轮胎。停车时,韦某没有按照交通规则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就在此时,张某某(化名)驾驶一辆遮挡号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同方向靠右正常行驶。由于天黑,张某某没有注意到停在前面的拖拉机,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一股脑儿地撞上了韦某的拖拉机,并卡在了拖拉机尾部。因伤势严重,张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6年10月,张某某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其父亲和母亲将韦某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万元,同时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的40%即15万余元。
我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担合理,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对其过高或者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判决被告韦某在应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11.1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韦某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30%即12万余元,两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韦某对一时疏忽给自己带来的巨大麻烦后悔不已。法官提醒:随着私家车日益增多,道路交通事故日趋频繁,为了你及他人的安全,请遵守交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