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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雇人暴力讨债 钱没拿到反被判刑
作者:黄品雁  发布时间:2017-06-08 16:39:48 打印 字号: |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讨债的方式应合乎法律。近日,我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讨债引发的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李某和潘某因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声称,其在2011年被被害人伍某以经营铺面为由骗走了17万元一直未还。为讨回债务,2012年5月28日早上,李某通过他人雇请了另一名被告人潘某协商追回该笔欠款。

  同年5月29日凌晨,李某、潘某以外出游玩为由将伍某骗上了一辆小轿车往马山方向行驶。在李某的指使下,潘某将伍某强行限制在小车内并进行殴打。同日9时许,李某等人回到武鸣城区后,继续将伍某拘禁在某个旅馆房间内,迫使伍某写下欠条,以此要挟伍某还钱。同日17时许,伍某不堪忍受从该房间窗户跳出坠至一楼昏迷。经法医鉴定,伍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

  2012年12月22日,被告人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在防城港市某公司宿舍区被抓获归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潘某为索要钱款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跳楼受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李某、潘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李某雇人追债,负责约被害人出来,并全程参与非法拘禁;潘某为谋利积极参与,负责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有殴打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潘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潘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动员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综合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