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宁某以代办信用卡为由,骗取多人钱财,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武鸣区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宁某以帮忙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向他人收取办理信用卡的定金,共从被害人处收取人民币35.25万元。被告人宁某在取得他人交来的定金后,并未将钱款用来办理信用卡,而是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开销。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以办理信用卡为由,骗取被害人梁某人民币6万元、骗取被害人施某人民币6.05万元,共计12.0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对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宁某收取滕某人民币21.5万元,收取苏某人民币8000元,收取黄某人民币5000元,收取陈某人民币4000元的指控,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滕某称被骗了21.8万元,陈某称宁某共骗取了34万元,退还了16.8万元,还有17.2万元未退还,而被告人宁某则称已退还了部分钱款给滕某和陈某,还有14万多元未能退还,苏某及黄某均陈述称已经从滕某处拿回所交的款项。五人对所陈述骗取及退还的数额不一致,且从公诉机关所提供的五张收据及银行交易清单中,法院无法确认被告人宁某共骗取及退还滕某、苏某、黄某、陈某的钱款的具体金额。 综上,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所指控被告人宁某骗取滕某人民币21.5万元、陈某人民币4000元、苏某人民币8000元及黄某人民币5000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险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宁某退赔被害人梁某人民币6万元、被害人施某人民币6.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