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当事双方的两位司机却均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我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宣判。
2016年10月3日晚上10点,被告人潘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武鸣区灵源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另一名被告人潘某某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同向在前行驶。在行驶到路口时,潘某某驾车等候红灯。在后方的潘某未注意观察,致使其所驾驶的摩托车碰撞到潘某某的面包车尾部。事故造成潘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验,潘某和潘某某均属于醉酒驾驶,潘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99ml/100ml,潘某体内乙醇含量则达到280ml/100ml。经事故认定,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潘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被告人潘某经交警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均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以上情况,法院判处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