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磨某某:“老板娘,我开厂里这辆货车出去办点事。”老板娘:“开去可以,交50元油钱。”对话来自一个工人向老板娘借用货车外出办事。但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让这件稀松平常的小事变得不那么简单。4月27日,我院对这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2016年10月16日,磨某某驾驶工厂老板詹某某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灯光检验不合格的轻型自卸货车,在武鸣区某县道行驶时刮碰同向行驶的受害人梁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导致梁某某当场死亡。武鸣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认定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家属遂起诉至法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詹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及实际车主,未按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违反了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对涉案车辆又疏于管理,未尽到适当注意及谨慎管理义务,放任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的车辆上路行驶的行为与被告磨某某违规操作相结合,导致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院里建法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车主詹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余万元,磨某某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0余万元。
詹某某收了50元油钱把存在安全隐患且未依法购买交强险的病车交给工人磨某某使用,结果却要付出4000倍的金钱代价。法官也在此提醒大家注意:存在安全隐患、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辆既不能自己开上路,更不能借给他人使用,以免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