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一男子飞车抢包不成后返回对被害人继续实施抢劫。被群众发现制止后,该男子谎称是发生了交通事故。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男子飞车抢包驾驶的车辆竟是他偷来的。近日,我院对这起抢劫、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尾随被害人林某到一阴暗拐弯处,趁无人之机从后面抢夺林某肩上的挂包,致林某摔倒在地。因未抢到挂包,黄某就将电动车停放在不远处,返回到林某身边,用力拉扯,抢走林某的挂包。在黄某抢到挂包准备驾车逃跑时,林某冲上去拉住被抢的挂包不放并大声呼救。黄某遂对林某进行殴打。附近的群众听到呼救后赶到现场,黄某匆忙想驾车逃跑。在被群众控制之后,黄某辩称是出了交通事故,撞倒了被害人。各持其说,随后林某报警。
在被公安机关控制后,黄某承认抢劫的事实,并主动交代其驾驶的电动车是盗窃而来的。原来,2016年7月7日晚,被告人黄某在某活动中心附近看到被害人陆某的爱玛电动车没有拔钥匙,便起贪念盗走该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车价值人民币28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该电动车发还被害人。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黄某家属将人民币1000元交到法院用于赔偿被害人林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另其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抢劫未得逞,是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因抢劫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盗窃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其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视为被告人赔偿,可酌情对被告人黄某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