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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无故缺席庭审 法院按照撤诉处理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7-04-26 16:41:07 打印 字号: | |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无故庭审缺席,诉讼案件将依法按撤诉处理。4月26日,我院陆斡法庭开庭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原告韦某在开庭时间内未能按时出庭,主审法官依法将案件按撤诉处理。

  韦某在武鸣区陆斡镇经营一家农资店铺。2016年,张某分几次到韦某的店铺购买化肥,由于没有及时结帐,便欠下韦某一万余元的货款。张某给韦某立下欠条,双方约定于2016年底前还清货款。欠款到期后,张某不能还清货款,韦某便于今年2月到法庭起诉, 要求张某支付所欠货款10381元。

  法院立案后,依法给原、被告均送达了诉讼材料,传票上写明开庭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9时30分。但到了开庭时间,原告韦某始终没有出现在法庭。

由于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主审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韦某在案件撤诉后的两年内可以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所欠货款。

  法官提醒:当事人到法院诉讼解决纠纷,应按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活动,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