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武鸣区一女子受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却见财起意将贼手伸向了当天的“寿星”。4月11日,我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6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参加被害人潘某某在武鸣某KTV包厢的生日会时,趁点单要从潘某某的挂包里拿钱付款的机会,盗窃了包内现金5200元人民币。次日清晨,聚会结束后潘某某发现被盗报警,李某携款向接警的派出所投案。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能主动退还所得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对李某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