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采矿本是发展社会生产的需要,但若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非法占用林地违法生产,就有可能涉嫌犯罪。近日,我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告人莫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1年6月始,被告人莫某作为南宁市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获批采矿许可证后,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派公司员工在南宁市武鸣区宁武镇华山村某石场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并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开采石材和堆填矿渣。期间,该公司在林业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占用林地行为、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对非法占地面积处以罚款的情况下,仍继续非法占用林地,造成大面积林地被破坏。
经南宁市某公司鉴定,该公司超出采矿许可证范围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达129.987亩,林地原有的石山灌木已被清除和损毁,原始地貌已经完全改变,林地原有的水土保持功能已经丧失,短时期内都不具备植被天然更新的条件。2016年9月份,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我院审理后认为,莫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达129.987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莫某接电话通知后能主动到森林公安部门接受询问,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莫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