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发出的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后,被挂靠的A公司才知道覃某私刻了公司的印章对外签订合同且未如实履行合同,导致公司被追究民事责任,成了背锅侠。2017年3月28日,我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覃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并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覃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覃某挂靠“广西A建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申请公司印章程序繁琐,覃某于2014年7月,花了30元私自伪造文字为“广西A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印章。
在A公司将南宁市C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宿舍楼项目分包给覃某施工后,覃某用私刻的公章在宿舍楼建筑项目请款单、领款单上盖章,收取了C公司支付的60万元工人工资。之后,覃某找到莫某等人具体从事工程建设工作。但覃某只将大部分工资发给工人,小部分截留自己使用,为此拖欠了莫某等人的工资。莫某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A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A公司先行垫付了莫某等人工资共计45983元。
2014年7月25日,覃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李某签订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未加盖A公司印章。覃某在收到李某的钢管扣件后出具了收据,收据上盖有“广西A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印章;施工完毕后,因覃某未支付工程款,李某向我院起诉,经法院调解,覃某同意在2016年4月30日前和5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30000元、30628元,李某放弃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但覃某一直未支付工程款。
2014年10月18日,覃某以A公司的名义与南宁市Q建筑设备租赁部于签订井架提升机租赁合同,该份合同盖有“广西A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印章。因覃某拖欠南宁市Q建筑设备租赁部的一部分安装费和租金,该公司与A公司联系,方知租赁合同上盖有“广西A建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部”的印章是假公章。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明知自己无权制作仍伪造公司印章一枚,其行为确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覃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