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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患艾滋病 妻子起诉离婚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7-03-28 14:40:06 打印 字号: | |
  因丈夫潘某在外打工期间染上了艾滋病,陆某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3月28日,经过法官调解,陆某和潘某在武鸣区法院达成了离婚协议。

  陆某与潘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04年结婚。婚后两口子过着平静而幸福的小日子。不久,便有了爱情结晶,生育了一个女儿小潘。

  2010年,潘某到外地割松脂,开始对家庭及陆某漠不关心,致使夫妻双方感情日益淡薄。潘某在外期间沾花惹草,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更令陆某伤心的是,潘某在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后,感染上了艾滋病。陆某对丈夫所患疾病大惊失色,迅速离开了家。后潘某自行到南宁市某医院治疗了好几年,但并没能治好。

  陆某认为潘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使原本就脆弱的婚姻关系雪上加霜,便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于2016年3月到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开庭时陆某并不能提供潘某患病方面的证据,便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今年1月,陆某以撤回起诉后夫妻双方感情没有得到改善为由,再次到法院起诉要求与潘某离婚。

  庭审中,被告潘某答辩不同意离婚。并称如果要离婚,强烈要求抚养女儿小潘。并要求陆某每月支付小潘以后的生活费300元,小潘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各负担一半,直至小潘年满十八周岁止。同时补偿陆某离家这几年小潘的抚养费一万元。原告陆某则强烈要求离婚,并称在被告潘某离家的期间,自己也抚养孩子,所以只同意离婚后每月支付小潘生活费300元及小潘的医疗费、教育费,但不同意支付离家这几年小潘的抚养费。

  经过法官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

  原告陆某与被告潘某自愿离婚;婚生女儿小潘由被告潘某携带抚养,原告陆某从2017年4月起,每月支付给被告潘某300元作为婚生女儿小潘的生活费,小潘的医疗费、教育费凭发票各负担一半,直至小潘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陆某于调解协议签定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补偿被告潘某1万元,作为离婚前婚生女儿小潘的抚养费;原告陆某有探视婚生女儿小潘的权利,探视时应有被告潘某一方家人在场,被告潘某对原告陆某的探视应提供便利。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