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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聚会后酒驾身亡 聚会组织者要担责吗?
作者:班文敏  发布时间:2017-03-02 11:12:26 打印 字号: | |
  朋友聚会饮酒时常有之,但聚会后酒驾出人命就不是那么常见了。近日,我院对这样一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宣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聚会组织者是否应对死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黄某是某休闲餐厅经营者,也是该餐厅陌陌群群主。被告韦某是餐厅的服务员。2015年5月7日,韦某在群里发起了一个聚会邀请,聚会时间为5月10日晚上10点,费用为男性每人100元,女性免费。参加聚会的群友在留言板上留言报名或者联系韦某。

  5月10日晚,聚会如期在休闲餐厅举办,死者潘某独自一人参加聚会。聚会中,约20人一起玩游戏喝酒,一共喝掉了两箱啤酒。11日零时30分左右,聚会结束,部分群友相约到武鸣灵水风景区游泳,韦某询问潘某有没有开车,潘某回答没有。之后,潘某乘坐群友的面包车前往灵水游泳。1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游泳结束。韦某开摩托车搭载潘某离开灵水风景区,至某KTV门口时,韦某问潘某要不要开房休息,潘某说自己还要去吃宵夜,便自行搭三轮摩托车离开。韦某自行回家休息。

  5月11日3时30分,潘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潘某的乙醇浓度为29.7?/100ml。交警部门认定潘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速度,没有实行右侧通行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

  之后,潘某的亲属将韦某、黄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68529元的30%,即170558元。

在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韦某、黄某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和邀请者,主动邀约潘某等人聚会喝酒。被告明知酒驾违法,但席间仍主动邀请并放任潘某喝酒,没有好意提醒和劝其少喝或不喝,致使潘某达到醉酒状态。在潘某出门时,两被告又未尽保障义务,护送潘某安全离开,也没有劝其酒醒再离开,而是放任潘某在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独自离开,导致潘某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认为两被告应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被告韦某认为:聚会后其问潘某是否开车,潘某回答没有开车。潘某去灵水游泳是坐其他群友的车,回来时坐自己的车,自己已尽到护送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黄某认为:此案中的聚会是群友共同提议发起,费用AA制。自己与另一名被告韦某只是负责统计人数,并非召集、组织者。而且潘某并没有在留言板报名参加聚会,其也不是在被告经营的酒吧内发生事故,因此其死亡与被告并没有关系。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黄某系陌陌群群主及酒吧经营者,韦某系酒吧员工及聚会帖子发帖人。该陌陌群具有线上网友互动及线下推广酒吧生意的双重作用,故应认定黄某及韦某系聚会发起人,对2015年5月10日晚举行的陌陌群群友线下聚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严格责任,仅限于在活动过程中对常识可预见的风险进行防范。此案中聚会地点在被告经营的酒吧,活动内容为一般的饮酒娱乐,活动过程未发生意外,可见韦某、黄某作为聚会活动组织者,对聚会的安全进行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其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在聚会结束时便已完成。而韦某经询问后得知潘某并没有开车,且提出开房休息后遭到潘某拒绝,韦某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对潘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