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协商买房,一方支付的首付款是赠与吗?分手后需不需要返还?近日,我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共有财产分割一案作出判决,被告潘某返还原告张某首付款10万元。
2011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潘某自由恋爱进而同居生活,2013年6月,二人协商购买商品房,由张某出资10万元作为首付,潘某则负责每月还按揭款。后潘某将房子的产权落在其名下。二人未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一直同居至2016年7月,因二人矛盾不可调和,双方协商分手及分割共有财产事宜。张某主张其支付购买房子的10万元首付款,潘某应该退还,潘某则认为该款项属于张某的赠与,不应退还。因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
我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系一般共有,应当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份额。本案中,张某想有10万元的财产份额。而且,张某支付首付的行为是为了实现共同居住的目的,张某也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据此,双方未形成赠与的合意。因此,张某诉请潘某退还10万元购房首付款,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