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邀请你合伙做生意获取暴利,你可得好好想想这是天上掉馅饼还是有人挖陷阱了。近日,我院审结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6年5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合谋实施诈骗。先由李某某驾车以带路为由哄骗被害人曾某上车,再将事先在路边等候的李某接上车。二人在车上虚构倒卖手机获取暴利的事实,诱使曾某出资合伙经营。曾某信以为真,将银行卡和密码交出,被二人骗取了9000元人民币。二人得款后,摆脱曾某并逃走。
2016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以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何某,何某信以为真,将银行卡和密码交出,但因密码错误未能取款成功,二人又怂恿何某回家取出存折。何某在家中翻找存折时被儿子察觉,何某儿子尾随何某发现了李某某的诈骗行为后,随即报警。李某某被当场抓获,李某趁乱逃走。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实施第二起诈骗行为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案情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我院判处李某某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时将被告人李某某交至法院的赔偿款人民币九千元发还给被害人曾某。
典型意义:本案被告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诈骗罪。其作案手段比较典型,利用人们贪图小利的心理,骗取钱财。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愿认罪、赔偿损失、犯罪未遂、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法等多种量刑情节,法院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判处相应的刑罚,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