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应互帮互爱,但有时邻里之间的小纠纷也会演变成大矛盾,甚至动手伤人惹上官司。1月22日,武鸣区法院陆斡法庭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韦某被判赔偿原告覃某各项经济损失13894.54元。
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是邻居,住同一巷道,覃某出行要经过韦某的家门口。2016年6月底,村子里集资修建入屯入户硬化水泥路面,对公用部份平均分担费用,从韦某家门口到覃某家的水泥路面硬化费用则由覃某自行承担。2016年7月1日中午,韦某的父亲未经覃某及家属的同意,将覃某准备用来铺设自家门前路面的混凝土用人力车拉去铺设猪栏及粉刷围墙。覃某上前阻止,韦某的父亲电话通知了韦某,韦某随后扛着铁铲赶到,用铁铲架在覃某的脖子上,威胁要打死覃某。在旁人制止下,韦某丢掉手中的铁铲,却改用拳头猛击覃某太阳穴部位,致使覃某当场昏迷倒地。
覃某的亲属将覃某送医治疗。经诊断,覃某受到脑震荡、左眼皮肤软组织挫伤、左侧眼球挫伤、左耳突发性耳聋的身体伤害。
2016年9月13日,武鸣区公安局陆斡派出所对韦某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韦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
虽有处罚决定书在手,但韦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覃某的损失。覃某遂把韦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6581.52元。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告韦某侵害了原告覃某的健康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但其误工费、护理费应参照本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交通费应按本地交通的合理支出费用计算,法院确定为100元。被告的故意行为导致原告住院治疗15天,出院后仍时感不适,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营养费因无医嘱,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过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最终作出了由韦某赔偿覃某各项经济损失13894.54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