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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婚生子女也需履行抚养义务
作者:李福同  发布时间:2016-12-21 09:31:00 打印 字号: | |
  12月19日,武鸣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经调解,被告韦某自愿每月支付原告,即其与周某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母亲周某与被告韦某于200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二人于2007年共同生育原告,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周某与韦某因感情不合而分开生活,韦某长期外出务工,期间,原告一直跟随母亲周某生活。自2009年起,被告韦某没有对原告履行抚养义务及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韦某支付抚养费3万元。

  武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周某与被告韦某同居期间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周某与韦某均有抚养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韦某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依法有据。经法官耐心调解,多方做思想工作,韦某自愿支付原告抚养费2万元,并自当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直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对抚养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

  法官后语

  关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虽然出生形式不同,但是其法律地位是相同的,承担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本案中的原告系周某与韦某的非婚生子女,现在原告跟随母亲生活,于某作为原告的生父,理应尽到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抚养费于某应该给,这是非婚生子女父母应尽的义务。 
来源:审监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