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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商铺泡了汤 法院判决把钱还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6-12-15 09:53:53 打印 字号: | |
  因为相信陆某能以优惠的价格买到黄金商铺,韦某将钱交给陆某代为购买商铺,不料商铺没买到,韦某连自己买铺子的钱都拿不回来了。无奈之下,韦某将陆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武鸣区法院判决被告陆某返还韦某借款本金27万元。

  2012年底,被告陆某向原告韦某透露,自己能以内部价格买到南宁市某会场商铺。韦某信以为真,请求陆某帮自己购买一间。陆某让韦某预交购买商铺的房款,韦某便于2012年12月1日将15万元转到陆某的帐户。陆某收款后给韦某出具了借条。

  2013年5月,陆某告诉韦某,之前看好的商铺已经卖出去了,但现在有机会继续买入一大一小两间商铺,韦某认为这两间商铺更好,就愿意继续购买。这时,陆某提出,要购买这两间商铺,除了之前已经给的15万之外,还要另外支付12万元。韦某再次将钱款打到陆某账户,陆某又给韦某出具了一张借条。

  然而,陆某拿着韦某给的27万元,却没有帮韦某买到商铺,反而跟韦某玩起了“躲猫猫”。韦某眼看要购买的商铺没有着落,钱也追不回来,便一纸诉状将陆某告到了法院。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韦某要求被告陆某返还借款本金27万元的诉讼请求,有被告陆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韦某要求陆某支付借款期间利息的请求,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支付,故对原告韦某主张该期间的利息不予支持。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