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吵架并不少见,但因为分几条鱼这样的琐事引发家庭暴力,进而离婚的并不多。12月12日,武鸣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陆某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韦某与陆某均是南宁市武鸣人。1984年,双方摆了喜酒并于1988年补领了结婚证。1985年,两个人的儿子出生。在儿子满两个月时,夫妻俩所在的村民小组饲养的鱼塘清塘分得了几条鱼。陆某没有把鱼拿回家,而是拿到其父亲家煮吃。回家后,韦某询问陆某是否也给自己的父母送去一两条鱼。陆某便认为韦某势利,几条鱼也要双方父母均分,伤了自己作为一个男人的面子,抬脚就把韦某踢倒在地。
自此以后,陆某便经常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对韦某恶语相向,拳打脚踢。直至女儿出生后,陆某的行为也没有任何改善。直到2006年,儿女均成年并独立,韦某为躲避陆某的家庭暴力,只身到广东打工,逢年过节也不回家。
2015年,韦某认为这样的婚姻名存实亡,便一纸诉状将陆某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与其离婚。但由于韦某没能提供家庭暴力及分居满两年等方面的证据,法院为了挽救这桩婚姻,给双方一个缓和矛盾和拯救婚姻的机会,不准予双方离婚。
今年6月,韦某又一次来到法院,坚决要求与陆某离婚。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韦某因夫妻感情不合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情况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就双方婚姻现状而言,原告韦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坚持要求与被告陆某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合好可能,对原告韦某的离婚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