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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借款进行诉讼 有借条未必能胜诉
作者:王攀  发布时间:2016-09-28 16:20:17 打印 字号: | |
  危某和王某系大学同学,双方毕业后便各自回老家工作。2016年6月24日,危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院,称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向其借款54400元,并附上王某出具的借条一张,要求王某还钱。王某则辩称,危某所提交的借条是真实的,但其并没有支付借款,借条系危某带人前往王某老家逼迫王某所写。2016年9月28日我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庭审中,危某坚称其与王某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并阐述在2014年其通过现金的方式将借款亲自交付给王某,但王某当时并未出具借条,后长期未还,经过危某的数次催要后,王某才于2015年在其老家当面出具了本案的借条。而当法官将其在前面庭审中所阐述的“二人自毕业后便再未见过面,平时都是通过电话联系,只是在王某写借条的当天双方才见过一次面”这句话读给危某听时,其方恍然大悟。在法庭全程录音录像设备的监控下,危某意识到自己前后矛盾的回答已经出卖了自己,且已无力狡辩。在法官的一再追问下,其精心编造的谎言不攻自破,慢慢的低下头承认自己并未实际借钱给王某。当法官向其释明虚假诉讼的后果后,其当庭表示不再继续以此借条为依据要求王某还钱,并请求得到法律的宽恕。

  本案经过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驳回了韦某的请求,对于原告所提交的借条依法予以收缴。鉴于危某能够及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悔改,法庭经过考虑后免于对其处罚。

  法官提醒:借条极易被一些为了牟取不当利益的人作为获利的工具,我们一方面要敢于站出来指认虚假借贷,勇于同虚假借贷做斗争,另一方面要学会保护自己,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要善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来完成借贷行为,以便为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留下证据。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