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6日,我院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某石场的生产设备。此时,被执行人武鸣区罗波镇某石场才履行了拖欠的工资。梁某某的3万6千余元血汗钱终于拿到手了。
梁某某是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安陲乡的一个普通农民,为了生计远离家乡来到武鸣区罗波镇某石场打工,2013年2月16日到石场从事钻孔爆破工作,约定月工资4000元,每月15日发放当月的工资。2015年8月,梁某某发现石场拖欠民工工资,于是向石场申请辞工,并与石场财务人员结算工资。经结算,石场尚欠梁某某工资36132.43元,梁某某辞工离开时,石场已经经营不善,处于停工状态,也没有支付拖欠梁某某的工资。梁某某多次向石场催要,都没能拿到工钱。
2016年5月24日,梁某某向武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6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石场支付给梁某某工资36132.43元,但石场仍没有按裁决书的要求支付拖欠的工钱。
2016年7月18日,梁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向石场法定代表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员随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封了石场的生产设备,并找到法定代表人林某,阐明案件的利害关系和法律责任,欲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此时,被执行人武鸣区罗波镇某石场才履行了拖欠的工资。梁某某几年前的血汗钱终于拿到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