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在受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后,应原告、被告双方的要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调解方法得当,仅用了半天时间就化解了这起涉及380万元工程款的纠纷。
2015年11月,原告和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内部责任合同书》,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在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个工程进行施工中,被告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拨付的工程款实施专款专用。当房地产开发公司依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给被告后,被告应按原告的施工进度拨付工程款,被告再扣收1%的管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
2016年7月,房地产公司向被告拨付了首笔2000万元的工程进度款,后被告向原告拨付了1600万元,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仍应向原告拨付工程进度款380万元。但因被告与其他公司之间的经济纠纷,存在被告账户内尚未拨付给原告的进度款被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冻结。因为工程款没有拨发到位,原告没办法支付工人工资,包括租金和材料费等都无法解决,直接影响到了项目施工的正常开展。
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后,双方都表示要求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好快一些解决纠纷。法官耐心地给双方做工作,经过一个上午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在调解后第二天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380万元,原告自愿承担了18600元的案件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