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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过世 遗产怎么分?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6-08-16 17:18:40 打印 字号: | |
  为了分得去世父母留下的遗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陆乙将自己的大哥和两个妹妹告上了法庭,不料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陆乙因病过世。这本该属于陆乙的一份遗产应作何处理呢?8月16日,我院对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老陆夫妇结婚后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儿子陆甲、陆乙和女儿陆丙、陆丁。两位老人相继于1983年和1989年去世,在武鸣的一个镇上留下了一处房产,四个子女同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大陆甲没有经过其他兄弟姐妹的同意,就擅自把这处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儿子的名下。陆乙认为自己也是这笔遗产的合法继承人,应该分到一份遗产。在跟大哥多次商讨无果的情况下,陆乙诉诸法律途径,将陆甲、陆丙和陆丁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三被告为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陆乙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其妻韦某和一双儿女向法院递交了参与诉讼申请书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准许其参与这起法定继承纠纷案的诉讼活动,并请求法院确认其作为陆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老陆夫妇的遗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同意韦某妻子及陆乙子女作为原告参与到案件的诉讼活动中。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应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老陆夫妇的父母在继承开始时已过世,因此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四个子女。故陆乙要求确认其与三被告同是陆氏夫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而在继承开始后,陆乙没有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按照规定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陆乙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妻子韦某和陆乙的子女,故原告要求确认韦某和陆乙子女作为陆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老陆夫妇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韦某和陆乙的一子一女作为陆乙的法定继承人,因转继承而成为被继承人陆氏夫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确认陆甲、陆丙、陆丁是被继承人陆氏夫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陆氏夫妇的遗产由原告韦某及陆乙的子女与被告陆甲、陆丙、陆丁共同继承。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