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都是未办收养手续惹的祸
作者:潘红玉  发布时间:2016-08-03 17:46:04 打印 字号: | |
  冯某夫妇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养女宁宁的抚养关系,但法官通过调查发现,冯某夫妇并没有办理收养宁宁的合法手续。法院能通过判决解除这并不存在的抚养关系吗?8月3日,我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原告冯某夫妇撤诉。

  2002年3月,冯某妻子的姐姐韦某某领养了女孩宁宁,但韦某某始终没有尽到养母的责任,没有履行对宁宁的抚养监护义务。冯某夫妻俩觉得小女孩可怜,就一直代替韦某某履行对宁宁的监护和管理的义务。直到今年,冯某夫妇和韦某某就孩子的抚养问题出现了分歧,冯某夫妇已无力继续抚养宁宁,便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冯某夫妇与宁宁的抚养关系并交由原领养人韦某某来抚养。

  案件的主办法官在庭前审查时发现,不管是韦某某还是冯某夫妇,都没有办理任何孩子的收养手续,也未到相应的民政部门补办相关的确认手续。虽然原、被告双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无法通过判决确认抚养关系的解除,但这样的状态持续下去对孩子的生活和成长都有很大的影响,法官决定组织双方在庭前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冯某夫妇认为他们虽然没有办理宁宁的收养手续,但存在收养的事实,提出是否能通过事实收养关系,并且经原、被告双方的确认来认定抚养关系的存在呢?法官耐心地给双方做解释:收养关系的确立须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自在民政部门登记之日起成立。虽然冯某夫妇与宁宁之间存在事实收养关系,但法律规定这种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必须要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并且符合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长期共同生活,并得到了亲友、群众的认可,而宁宁并不符合这一情况。法官告诉原、被告双方,要想处理好宁宁的收养关系,只能让韦某某与宁宁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至于冯某夫妇因没有证据证明与宁宁存在收养或抚养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解除抚养关系的说法了。

  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都表示知晓应如何处理宁宁的收养问题了,之后一定到民政部门办理好相关手续,给宁宁一个良好的生活和成长环境。最后,原告撤销了起诉。

(文中“宁宁”为化名)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