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我院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欧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今年3月的一天,欧某某订了武鸣县城某个KTV的一个包厢,邀请了阿建等朋友来一起庆祝生日。期间,阿建和罗某、苏某拿出了毒品“K粉”吸食,阿丰见到后,非但没有阻止几个人的吸毒行为,反而加入与他们一起吸食毒品。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该包厢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欧某某、阿建、罗某和苏某的氯胺酮项目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确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欧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与社会危害,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