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于上世纪90年代给一个化工厂出售了一批煤炭和石灰,化工厂还欠着2万元的货款。转眼20年过去了,化工厂也倒闭了,这2万元货款还能拿回来吗?7月8日,我院对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
1996年,罗某在向武鸣甘圩镇的一个化工厂出售了一批煤炭及石灰后,化工厂陆陆续续交付了货款,最后还剩2万元的货款始终没有结清。1999年,这个化工厂因没有办理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并没有进行清算。罗某之后得知,这个化工厂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由武鸣高中与当时的乡企业办公室合办的。随后,由于武鸣高中退出了经营管理,化工厂便由乡企业办公室单独经营管理并更换了法人代表。罗某认为,除了化工厂需要承担责任外,甘圩镇政府作为企业开办人,也需要承担清算义务,遂将化工厂及甘圩镇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支付这20年来拖欠的货款及资金占用费。
甘圩镇政府则认为,化工厂被吊销营业执照时已经没有资产,没有清算价值,并且镇政府对化工厂只是人事管理而已,不应对债务承担责任。
主办法官对案情做了详细的了解,在开庭期间也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并于庭后积极做各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组织双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镇政府方面同意一次性付清该笔货款,原告罗某也表示接受这个调解方案,一起持续了近20年的案件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