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失控丈夫砍死情夫 被判赔偿12万元
作者:张雅琦  发布时间:2016-06-21 16:38:32 打印 字号: | |
  因发现妻子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韦某某一怒之下将妻子的情夫砍死,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死者的妻子及儿女将韦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月21日,我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韦某某长期怀疑其妻子蓝某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15年5月的一天,韦某某携带一把柴刀,通过木梯进入蓝某某的房间内,看到被害人赤裸着正从蓝某某的床上下来,韦某某失控地持柴刀猛砍向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死亡。南宁市中院于2016年1月判处被告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事故发生后,韦某某的亲属已代其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3万元赔偿款。

  被害人的妻子及其儿女诉称:因被告的故意侵害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5万元。

  被告韦某某辩称:对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及丧葬费予以认可;但原告诉请的交通费及误工费过高;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同时,应考虑被害人在本次事故中也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责任。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系因被害人与被告的妻子私会而起,被害人的行为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韦某某在持刀砍人时毫无节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主要过错,故根据各方过错程度,法院依法认定被告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害人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决被告韦某某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被害人家属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万余元的70%,共计12万余元,扣除其已支付赔偿款3万元后,被告尚应赔偿9万余元;被告韦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