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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
作者:黄品雁  发布时间:2016-05-31 16:49:43 打印 字号: | |
  5月31日,我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四被告人分别被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刑罚。

  据悉,2015年5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某等四人在听到村民说有人到村里偷鸡后,便同其他村民自发围堵追捕涉嫌偷鸡的被害人黄某,最终在府城镇富良村定旺屯水利渠道旁某花生地将黄某截获,四被告人未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即伙同其他村民持棍棒等对黄某的手部、脚部及其他部位实施殴打,致黄某身体多处受伤。当日凌晨3时许,医务人员赶到案发现场时,黄某的自主呼吸及大动脉搏动已消失,经抢救,黄某仍无自主心跳及呼吸,医务人员宣布其死亡。经鉴定,黄某因全身多处遭钝性暴力打击后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四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因参与殴打人数众多,而无法确定主从犯;案件发生后,四被告人均留置在原地等候公安机关到来,归案后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犯罪事实、情节,遂作出了以上刑罚。
来源:刑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