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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担保需谨慎 莫替他人来“埋单”
作者:杨艳春  发布时间:2016-05-11 16:01:01 打印 字号: | |
  5月11日上午,潘某某在我院执行局办理还款手续,直到今天,他依然为自己贸然给别人提供担保懊悔不已。  

  潘某某是一名中学老师,2014年8月,潘某某经其好友张老板的介绍,结识了做水利工程的陆某某。陆某某因资金周转,急需向韦某某借款6万元,但韦某某要求陆某某提供一位可靠的担保人。基于对好友的信任,潘某某替刚认识的陆某某的这笔借款提供了担保。还款期届满后,韦某某向陆某某催要欠款,在偿还了3万5千元后,陆某某下落不明,余下的欠款无法继续偿还。韦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了强制执行。

  由于无法联系到陆某某,执行法官在其名下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潘某某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陆某某所欠的剩余债款。执行法官对潘某某执行强制措施,除留给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外,从潘某某的工资中每月扣留2500元用于偿还欠款,直至欠款还清。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